一、申请事实与理由

申请人[A公司]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与被申请人[B公司](以下简称“被申请人”)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20xx年x月x日,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,担任[XX职位]。然而,自申请人入职以来,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,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,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
由于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,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申请:

  1.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;
  2.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;
  3.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;
  4. 其他合理诉求。

二、证据清单

  1.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
  2. 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3. 申请人入职申请表及面试记录;
  4.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证明;
  5. 银行流水等财务凭证,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;
  6.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。

以上证据均已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

三、法律依据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;
  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八条;
  3.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十九条。

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为此,特向贵委会提出上述申请,恳请贵委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。

此致 敬礼!

申请人:[A公司] 日期:20xx年x月x日